(2013)磁民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938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磁县人,农民。被告闫某某,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闫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松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红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