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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王文扬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文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524号罪犯王文扬,男,1983年4月1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三亚市人,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8日作出(2007)三亚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06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罪犯于2007年6月26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获二次减刑,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26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3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美兰监狱以罪犯王文扬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文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王文扬自2011年11月起至2013年6月止,累计考核20个月,共获得6个综合表扬和1个单项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王文扬应交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文扬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文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6年8月27日起至2014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蒙国丰审 判 员  唐 平代理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