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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娄星执字第79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吴忠秋与王端阶、付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秋,王端阶,付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娄星执字第795-3号申请执行人吴忠秋,男,1956年7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端阶,男,1955年7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付雪梅,女,1956年1月30日出生,系被执行人王端阶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的(2010)娄星民一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8月29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端阶在娄底市工商银行和乐坪支行账户上的存款100000元的冻结。2、扣划被执行人王端阶在娄底市工商银行和乐坪支行账户上的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菊花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袁鹏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