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镇执民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宁波加德轻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顺宏服饰有限公司、黄东明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加德轻纺织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顺宏服饰有限公司,黄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镇执民字第153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加德轻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大运路199号4幢,组织机构代码:76146133-8。法定代表人陈亦民。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顺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礼嘉桥村,组织机构代码:55799746-9。法定代表人黄东民。被执行人黄东明,男,1967年8月5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加德轻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顺宏服饰有限公司、黄东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顺宏服饰有限公司、黄东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加德轻纺织品有限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宁波加德轻纺织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甬镇执民字第153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扬 胜审 判 员 王 成 国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波(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