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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1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安徽东方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沈祥宝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方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沈祥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081号原告:安徽东方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瞿佳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娟,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飞虎,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祥宝,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许文春,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光辉,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方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祥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东方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徽东方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道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聂青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