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商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海龙与武义康盛达工贸有限公司、张巧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龙,武义康盛达工贸有限公司,张巧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767号原告:张海龙,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委托代理人:周玉洁,浙江君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义康盛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深塘村。法定代表人:方跃飞,执行董事。被告:张巧玲,女,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龙与被告武义康盛达工贸有限公司、张巧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龙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由原告张海龙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葛一兰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晶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