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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执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肖宝峰与薛兴利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宝峰,薛兴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蓝执字第00303号申请执行人肖宝峰,男,1970年7月17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薛兴利,男,1959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肖宝峰与薛兴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薛兴利与申请执行人肖宝峰达成和解协议,薛兴利已将案件执行款2443元交付肖宝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蓝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晓明审判员  许宏刚审判员  潘西社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