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莲碧商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杜国兴与胡志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国兴,胡志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碧商初字第148号原告:杜国兴。被告:胡志高。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国兴与被告胡志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国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国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杜国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洪凯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