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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1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533号原告:陈某某,女,199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委托代理人:刘玉平,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95年1月4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委托代理人:魏丽,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奇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