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一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朱╳╳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xx,徐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兴民一初字第305号原告朱xx,女,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兴业县山心镇xx村xxx队人,现住广东省×××××路。被告徐xx,男,1967年10月13出生,汉族,兴业县山心镇xx村xxx人,现住址不详。原告朱xx诉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选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庞荣健和人民陪审员岑嘉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莫洲萍担任记录。原告朱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xx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xx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结婚,1991年生育一女。被告有赌博的行为,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已分居,分居八年期间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已不能和好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起诉到本院,请求判决:1、准许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徐xx无答辩,亦未提供有相应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9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同年11月11日自愿登记结婚,同年1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1991年1月4日生育一女徐xx。婚前,原、被告双方感情不错,婚后,原、被告双方并没有什么矛盾。2013年4月22日,原告朱xx以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到本院。原告对其所提出的被告有赌博的行为、原、被告分居有八年、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主张,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原、被告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需要本院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不错,婚后,原、被告双方并没有什么矛盾,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还是不错的。原告对其所提出的被告有赌博的行为、原、被告分居有八年、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主张,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依法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朱xx与被告徐xx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20—405201012000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唐选裕审 判 员 庞荣健人民陪审员 岑嘉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莫洲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