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执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沈乐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乐民,宗秀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吴江执字第1377号申请执行人沈乐民。被申请执行人宗秀贤。原告沈乐民与被告宗秀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1)吴江民调初字第0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因被执行人宗秀贤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沈乐民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900元,执行费为1114元。本院受理后即开始督促执行,后正式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房地产信息以及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宗秀贤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白龙桥村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宗秀贤户口在白龙桥村,但是他现在不住在村里,村里拆迁后,他分到一块小套宅基地,拿到后变卖给别人了,现在他在村里没有住处。宗秀贤前妻叫仇马珍,已经于1998年6月12日登记离婚,他儿子跟前妻生活,他父母跟他弟弟生活。另查明,白龙桥村里没有分红,且土地已经被征用完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相关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现法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吴江民调初字第047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 判 长 吴 豪审 判 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庾勤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陆 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