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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城法民二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上海艺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云浮石材制品分公司与江焕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艺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云浮石材制品分公司,江焕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城法民二初字第353号原告上海艺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云浮石材制品分公司。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夏新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冼雄坤、庄海风,该公司员工。被告江焕坤,男,成年,汉族,住云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艺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云浮石材制品分公司诉被告江焕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艺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云浮石材制品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30元,撤诉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康石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邓伟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