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荔执字第001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执字第00196-1号申请人贾某某,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两宜镇。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范家镇。本院在执行贾某某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荔民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书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荔民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树兴审 判 员  王进军代理审判员  刘相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邢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