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执字第001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执字第00196-1号申请人贾某某,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两宜镇。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范家镇。本院在执行贾某某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荔民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书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荔民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树兴审 判 员 王进军代理审判员 刘相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邢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