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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马玉峰诉被告喻丰、刘国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峰,喻丰,刘国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1769号原告马玉峰。被告喻丰。被告刘国云。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上述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玉峰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守忠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人民陪审员  路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晓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