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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裴某甲、裴某乙与裘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甲,裴某乙,裘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裴某甲。法定代理人:邵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有志。原告:裴某乙。被告:裘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文兴。本院在审理原告裘俊其、裴某乙诉被告裘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裘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裘某的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俊其、裴某乙撤回对被告裘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160元,由原告裘俊其、裴某乙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军营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雅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