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郸行初字第36-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郸城县洺北办事处胡庄居委会胡庄前组与郸城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郸城县洺北办事处胡庄居委会胡庄前组;郸城县人民政府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郸行初字第36-130号原告郸城县洺北办事处胡庄居委会胡庄前组。负责人胡前进。被告郸城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罗文阁,职务县长。原告诉郸城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郸城县洺北办事处胡庄居委会胡庄前组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郸城县洺北办事处胡庄居委会胡庄前组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徐 静审判员 张传兵陪审员 张 森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新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