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春娥、赵红霞与刘清完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娥,赵红霞,刘清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刘春娥。原告赵红霞。被告刘清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娥、赵红霞诉被告刘清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娥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春娥、赵红霞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娥、赵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春娥、赵红霞负担。审判员 米满举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龙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