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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春娥、赵红霞与刘清完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娥,赵红霞,刘清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刘春娥。原告赵红霞。被告刘清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娥、赵红霞诉被告刘清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娥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春娥、赵红霞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娥、赵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春娥、赵红霞负担。审判员  米满举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龙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