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民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左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民字第00325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西南河路47号。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左日生,西安市莲湖区日生百货便利店业主。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左日生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的(2012)西民四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案件诉讼费25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左日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3年10月8日,被执行人左日生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交付了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15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合计25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2013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西民四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健审判员 李长平执行员 郑继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