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阳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泸城混凝土与重庆隆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泸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隆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阳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泸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贤俊,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重庆隆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中全,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3)江阳民初字第111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重庆隆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2644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执行员 罗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