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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安执字第15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朱洪如与迁安市福明酱菜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洪如,迁安市福明酱菜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安执字第1598-2号申请执行人朱洪如,农民。被执行人迁安市福明酱菜厂,住所地迁安市。负责人杨福明,任公司经理。朱洪如诉迁安市福明酱菜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作出(2010)安民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查明,迁安市福明酱菜厂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该厂负责人杨福明已于2011年2月6日去世。2012年11月18日本院向刘素芬(杨福明妻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刘素芬偿还朱洪如借款54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但刘素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刘素芬在迁安市迁安镇人民政府有尚未发放的30平方米楼房差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7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素芬在迁安市迁安镇人民政府尚未领取的30平方米楼房差价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东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