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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3-11-14

案件名称

钟远友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p.MsoNormal,li.MsoNormal,div.MsoNormal{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p.MsoFooter,li.MsoFooter,div.MsoFooter{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ab-stops:center207.65ptright415.3pt;layout-grid-mode:char;font-size:9.0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p.CharCharCharChar,li.CharCharCharChar,div.CharCharCharChar{margin-top:0cm;margin-right:0cm;margin-bottom:8.0pt;margin-left:0cm;line-height:12.0pt;font-size:10.0pt;font-family:Verdana;}div.Section1{page:Section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4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远友,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镇远县,侗族,文化程度初中。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熊仁武,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远友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3)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钟远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讯问上诉人钟远友,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钟远友及其女朋友刘某原均系东莞市寮步镇向西村业兴路永信手袋加工厂的临时工。2012年4月15日,钟远友和刘某向该厂老板被害人王某贵提出辞工后,多次向王索要工资未果。同月27日晚,二人到该厂索要工资,老板娘陈某平给二人结算完工资后答应先支付二人工资1200元,并称余下的1300元次日再支付,钟远友不同意,并在该厂等待王某贵。次日凌晨2时许,王某贵回厂后,钟远友要求王支付全部工资,王称先支付1200元,余下的工资次日中午再支付,钟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钟即冲到该厂二楼厨房找来一把菜刀,返回该厂门口持刀砍伤王的左颈部后逃离现场。王某贵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钟远友在向被害人索要工资时持刀砍伤被害人王某贵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因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工资纠纷引发,属事出有因,可对被告人钟远友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钟远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人钟远友上诉提出:(1)王某伟等人先对其动手,其是持刀自卫才砍伤王某贵;(2)本案中,被害人一方拒付工资,有明显的过错;原审判决没有考虑以上情节,以致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钟远友的辩护人辩护提出:钟远友在对方首先使用铁管打人且是为了逃脱才随手持刀伤害被害人的,被害人一方具有法律上的严重过错,应对钟远友从轻处罚,请求二审法院对钟远友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钟远友及其女友刘某原均系东莞市寮步镇向西村业兴路永信手袋加工厂的临时工。2012年4月15日,钟远友和刘某向该厂老板被害人王某洪(殁年32岁)提出辞工后,多次向王索要工资未果。同月27日晚,二人到该厂索要工资,王某洪的妻子陈某平给二人结算完工资后答应先支付二人工资1200元,并称余下的1300元次日再支付,钟远友不同意,并在该厂等待王某贵。次日凌晨2时许,王某贵回厂后,钟远友要求王支付全部工资,王称先支付1200元,余下的工资次日中午再支付,钟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钟即冲到该厂二楼厨房找来一把菜刀,返回该厂门口持刀砍伤王的左颈部后逃离现场。被害人王某贵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勘验、检查笔录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寮步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制作的寮公(刑)勘[2012]120257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东莞市寮步镇向西村业兴路158号永信手袋加工厂。中心现场位于该厂大门口,门口内侧过道上有一处血泊(已提取),由血泊至门前路上有一条血路(已提取);血泊及血路上见大量踩踏痕迹(救人时形成),血泊所在位置的地面上有一个白色塑料袋,袋上沾染大量血迹;血泊北侧靠北墙摆放着一叠纸皮,纸皮距地面约1米处的位置上有一处擦蹭状血迹(已提取纸皮上血迹);纸皮旁地面上有一个马蹄形铁制工具;血泊东面摆放着两个黑色胶袋,胶袋朝向血泊一侧袋体上均沾有血迹;黑色胶袋南面过道中间位置有一处较为独立的滴落状血迹(已提取)。血泊南面靠近卷闸门南侧边缘处地面见二条长约2米的水管(已提取)和一把雨伞(已提取),水管和雨伞上均沾有血迹(已提取雨伞上血迹)。该厂二楼走廊左手边是厨房,厨房内灶台上见两把菜刀。(二)鉴定意见1、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东)公(司)鉴(法尸)字[2012]61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证实被害人王某贵系被他人用锐器砍伤左颈部致左颈外静脉、左颈内静脉离断及左侧椎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2、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东公(司)鉴(遗)字[2012]0759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案发现场门前血路上血迹、门口血泊上血迹、门口过道上血迹、门口纸皮堆上血迹、门口地上雨伞上血迹为王某贵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1.3462768×1021倍。(三)书证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公安人员于2012年8月3日在贵州省镇远县青溪街永红网吧将被告人钟远友抓获。2、来访人员登记表,证实钟远友、刘某等五人于2012年4月26日到东莞市寮步镇向西村劳动服务站反映永信手袋厂拖欠其工资的情况。3、病历资料,证实被害人王某贵在东莞市茶山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12年4月28日4时29分死亡的情况。4、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钟远友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等身份情况。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害人王某贵的身份情况。(四)视听资料审讯录像及指认现场录像,证实上诉人钟远友自愿、如实供述以及指认作案现场的情况。(五)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伟(目击证人,被害人王某贵的哥哥)的证言:2012年4月28日2时许,我和王某贵、王次生回到东莞市寮步镇向西村兴业路永信手袋厂。下车时我们看到一名男员工(钟远友)和一名女员工(刘某)在厂里,王某贵说了一句这么晚要工资的还没走。当时两名员工站在楼梯口,我们走进去,王次生先进房间睡觉,我跟在王某贵后面。王某贵对男员工说先给1000元,剩下的明天再给,男员工说不行,王某贵说现在身上没钱。男员工突然从身上拿出一把菜刀,往王某贵头顶砍了一刀,王某贵用右手挡了一下。我听到“咔嚓”一声就赶紧跑到厂门口,看到门口旁边角落有一根钢管,就拿起来,回头看到男员工和王某贵快到厂门口位置,男员工右手持刀横着砍向王某贵左边脖子,我就拿钢管打了男员工两下,男员工往门口左边逃跑。我过去抱着王某贵,并用手按住王某贵脖子上的伤口(流了很多血),王某贵慢慢倒下。王次生听到声音就拿着一根钢管去追男员工,后我们开车送王某贵去医院。男员工拿的是一把银白色的菜刀,刀身长约20厘米,刀柄长约8厘米。经混杂辨认照片,王某伟辨认出钟远友就是持刀伤害王某贵的男子。2、证人王某伟1(目击证人,被害人王某贵的堂哥)的证言:2012年4月28日2时许,我和王某贵、王某伟回到东莞市寮步镇向西村永信手袋厂时,看见一男一女(钟远友、刘某)坐在楼梯口。我听到王某贵说他身上没有多少钱,今晚先给1000元工资,剩下的等到明天中午再给。然后有一名男子就说这样不行,接着王某伟在叫喊,说了一句“你还想打人呢”。我就走出房间,看到王某伟拿着一根钢管与王某贵站在一起,跟刚才坐在楼梯口的男子(钟远友)相隔约一米对峙着,该男子手里拿着一样东西(没看清是什么东西)扬起来一下。我见状就想找东西过去帮忙,于是在车间里找到一条钢管,走过去时,我见到王某伟躺在地上抱着王某贵在喊“弟弟啊,弟弟啊”,王某贵的脖子在流血。我走出大门,看到一名男子已往大门左边跑开50米远,我见追不上就回来。后厂里的人用车将王某贵送到医院。3、证人陈某平(目击证人,被害人王某贵的妻子)的证言:2012年4月27日23时30分许,永信手袋厂的临时工钟远友和他女朋友刘某来到我的办公室,当时王某贵不在厂里,我就算了他们两人的工资,一共是250O元。由于当时厂里只有1200元,我就跟钟说先给1200元,等明天下午给剩下的1300元,但两人都不同意。我说不同意就到一楼等,于是他们就下楼了。后来我在二楼走廊的凳子上坐了约10分钟,看到钟远友到二楼厕所(二楼厕所隔壁是厨房),我没有在意就到房间里睡觉。过了约10分钟,我在二楼的窗子里看到王某贵和他哥哥王某伟、堂哥王次生开车回来,钟远友见到后就走到王某贵面前问工资的事情,王某贵说先给1200元,剩下的1300元明天再给,钟不同意,并开始骂王某贵,王某贵问钟想怎样,并叫他们在楼下等,明天一定会把剩下的工资给他们。突然我见到钟远友右手拿起一把菜刀,举过头顶砍向王某贵的左边脖子,王某贵被砍后倒地,钟就一人往大门左边逃跑了。我见状马上下楼,但王某贵当时没说话了。接着我们就报警了。经混杂辨认照片,陈某平辨认出上诉人钟远友。4、证人刘某(目击证人,钟远友的女朋友)的证言:2012年3月初,我和钟远友一起到东莞市寮步镇向西村永信手袋厂打工。同年4月27日17时许,我和钟远友一起回永信手袋厂一楼车间等老板发工资。等到22时许,老板和老板娘回到厂里,老板娘就先发工资给那些继续留在厂里工作的员工,我们辞职不做的人员要后面发。发工资期间老板出去了。次日2时许,老板和两名朋友一起回来,钟远友就走过去问老板什么时候能够把他和我的2500元工资结清。老板说今天晚上只能给1200元,剩下1300元要等明天中午才能给。钟远友说老板一天拖一天,一定要今晚把所有工资结清,并且在厂里等老板拿钱来。老板说你想等就等吧。钟远友听后很恼火,气冲冲地走向二楼,约10多秒钟就气冲冲地下来,经过我身旁时,我看见他右手拿着一把菜刀,于是我马上拉住他的胳膊,叫他不要冲动,他没有理会就冲向老板那里。老板与他的两名朋友都叫钟远友把刀放下,我站在楼梯那里也叫钟把刀放下。老板见钟远友没有放下刀就从旁边的杂物堆上随手拿起一个椭圆形的铁圈,老板的两个朋友也从杂物堆里各拿起一条铁水管,然后双方相隔一米对峙着。接着老板双手把铁圈举起来从上往下砸向钟远友的身体,但没有砸到,钟往后退,老板和他的两个朋友一起向钟走去。由于我离他们比较远,现场光线较暗,没有看清他们具体怎样打。后来我看见钟远友右手举起菜刀,做了一个从上往下的动作,具体有无砍到人我没有看清。后有一个人倒地,另外两个人就蹲下扶倒地的人。接着有人在哭泣,我走过去看时钟远友已经不在了。我跑出厂门口时发现钟远友已经跑了。钟远友作案用的菜刀是从厂二楼的厨房里拿下来的,刀身是长方形单刃的,长约20厘米,宽约12厘米。经混杂辨认照片,刘某辨认出上诉人钟远友。5、证人高某成(永信手袋厂的员工)的证言:2012年4月27日晚,永信手袋厂的临时工结工资离厂,当时我算出钟远友和刘某两人的工资是2500元,二人都没有意见,但要求一次性结清工资给他们,然后他们就在二楼办公室等拿钱。22时许,老板王某贵来了,王说先给钟远友和刘某1000元,但是他们不愿意接受。老板娘再拿了200元,说先给他们1200元,王某贵说剩下的钱明天再给他们,但他们还是不肯,然后王就出去了,钟远友和刘某坐在办公室里等。次日2时许,我在宿舍听到有人在楼下叫,立即起床下去看,看到一楼厂门口处很多血,听老板娘说老板被砍了脖子送去医院了。6、证人韩某(永信手袋厂的员工)的证言:2012年4月27日23时30分许,老板娘陈某平叫我的老公高某成到二楼办公室帮她算工资给钟远友,钟及他的女朋友刘某当时都在二楼。高某成将二人的工资算好,总共是2500元,当时钟远友没什么意见,说只要把钱全部给他就行了。高某成拿出1000元给钟远友(老板王某贵离开工厂之前让高给钟),钟不接,并说要把全部钱给他才行。陈某平说没有这么多钱,又从一个袋子里拿了200元拿给钟,钟不同意,并说一定要把2500元给了才肯走。我就对钟远友说“老板现在出去要帐,也不一定能要得回来,要不你们先回去吧,明天下午再过来,到时一定会把剩下的钱给你们”,钟生气地说:“如果今天不给我工资,我就不走了,我一定要等老板回来”。因为当时已经是凌晨1时许,陈某平让钟远友和刘某到一楼等,我就回到三楼宿舍。2时许,我听到下面陈某平在哭,就和高某成到楼下,看到门口地上有很多血,陈说王某贵被钟远友砍伤了,已送去医院。(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钟远友供述:2012年3月份,我和女朋友刘某一起到东莞市寮步镇向西村永信手袋厂做临时工。同年4月15日,我和刘某向永信厂老板娘提出辞工,老板娘说辞工只能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结算。后我又问老板王某贵,王同意我们辞工,并称会依惯例按百分之七十结算工资给我们。提出辞工后,我和刘某没有再上班,准备等工资发下来后回家。可是每隔两三天我们去向王某贵要工资时,王总是借口说没钱,要第二天才能发。后我们共六次向王某贵索要工资,每次都被王以明天一定发给推脱了。4月24日左右,我和刘某以及另外三名临时工为追工资一事到向西村委会劳动服务站申诉,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帮我们联系过王某贵,但王称有事在虎门回不来,这次申诉没有结果。当天我们五人又一起到寮步镇劳动局填表格进行申诉,劳动局的人叫我们回向西村委会劳动服务站处理,于是我们五人只能回到厂里继续找王某贵索要工资。4月27日下午,王某贵通知我们过来领工资。到晚上的时候王某贵开始给我们五个辞工的临时工发工资。因另外三名临时工的工资是计时的,比较容易算,所以他们的工资计算出来后王某贵就先支付了他们的工资。我和刘某的工资是计件的,算起来比较复杂,后计算出来总共是2500元,老板娘说先给我们1000元,余下的第二天中午再付清,当时王某贵不知道去哪里了。因为王某贵已经拖欠工资很久了,所以我没有同意,并要求全部付清。老板娘说没钱,我们就说等老板回来处理,于是我和刘某就一直在厂里等王某贵回来。次日凌晨1时许,王某贵带了两名陌生男子开车回到厂里,我见状就上前要求王结清工资,王说没钱。接着与王某贵同行的较矮男子说“你怎么这么啰嗦,人家说明天给就明天给嘛”。我说“他说了六七次明天给钱,都没有兑现,叫我怎么相信呢”,然后我们就争吵起来。接着较矮男子就用拳头推打我的前胸,我用手挡,王某贵也用拳头打我,我就用拳头回打了王。较矮男子说“你还敢还手”,接着就在裁房内找来一根铁棍打了我的肩背部三四下。我招架不住,见裁房内能取物件的位置都被他们三人占了,且二楼亮着灯,就冲上二楼。我在二楼厨房内见有两把菜刀,便随手拿了一把菜刀返回裁房。王某贵和较高男子见状便分别在裁房内取来了铁框和角铁拿在手上。我本想拿刀吓吓他们,好找个机会冲出去,但此时较矮男子又用手中的铁棍朝我头部打下来,我用左臂一挡,顺势举起右手的菜刀,朝较矮男子左侧的肩膀和脖子之间的部位砍下去,然后就趁机拿着菜刀冲出裁房,经厂大门口逃跑。我跑出大门的时候将手中的菜刀扔在厂大门对面的草地上。我作案用的菜刀长约20公分,宽约8公分,是不锈钢单刃的。上诉人钟远友指认出其取刀的地点、持刀砍人的地点以及作案后扔刀的地点。关于上诉人钟远友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意见。经查:(1)上诉人钟远友及其辩护人所提是对方先拿铁棍打钟远友,其才去拿刀砍对方的意见仅有钟远友一人的供述,且该供述与目击证人王某伟、王次生、陈某平证实的情况不符,而在案发现场的其女友刘某亦没有反映有上述情况存在,故钟远友及其辩护人所提该项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2)被害人王某贵在上诉人钟远友及其女朋友刘某辞职后未能及时结清并一次性支付二人的工资,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但王某贵后来在结清钟远友和刘某的工资的情况下,愿意立即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余下工资于次日再支付,而钟不同意并诉诸暴力才导致本案的发生。因此,本案系因钟远友未能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处理其与王某贵的工资纠纷所致,王某贵并无明显过错,况且原审法院已经考虑到上述情节,对钟远友已从轻处罚,量刑适当。故钟远友所提该项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钟远友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系上诉人钟远友与被害人因工资纠纷而引发,属事出有因,可对钟远友酌情从轻处罚。钟远友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意见,经查均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范冬明代理审判员赵志春代理审判员刘智敏二○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冯晓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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