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商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陈志田与王光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田,王光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商初字第246号原告:陈志田。委托代理人:申铁旗、孟玉美。被告:王光明。委托代理人:金华良、章志强。原告陈志田与被告王光明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16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作出(2013)绍商初字第246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并已执行。被告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依法裁定驳回了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栋佳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17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被告王光明提出笔迹鉴定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但鉴定过程中被告未按规定缴纳鉴定费,本院决定撤回委托,终止鉴定。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力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郭栋佳、祝世强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志田及其委托代理人申铁旗、被告王光明的委托代理人金华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20日,被告王光明向原告借得人民币355,000元,约定到2012年1月30日前付清,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期至,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355,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1月3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陈述,原、被告间有布匹买卖业务往来,截至2012年1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255,000元。被告另于2012年1月20日向原告借取款项100,000元。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款项合计355,000元,遂出具借条一份,并由被告签字确认。被告答辩称,被告与本案原告并不认识,原告所诉述的借条被告没有出具过,被告也没有向原告借过款,也没有收到过原告的款项。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借条一份,以证明在2012年1月20日被告王光明确认尚欠原告款项355,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时间的事实。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案原、被告没有借款关系,借条上写的是借现金,但落款收款人是陈志田,并不是被告王光明。欠款人落款处的“王光明”三个字不确定是被告本人书写。被告跟原告女婿有过业务往来,可能有过签名。该份借条上除了被告的名字,所有都不是被告王光明写的,也不符合买卖的相关内容。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针对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意见,并结合双方的陈述,本院认证如下:虽被告否认该份借条上其签名的真实性,并向本院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但其又未缴纳鉴定费用,故本院对该份借条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间有债权债务关系。2012年1月20日,被告签字确认尚欠原告款项355,000元,并承诺款于2012年1月30日前付清。该笔欠款被告至今未归还给原告,遂成讼。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可以认定被告尚欠原告款项355,000元的事实,其承诺了支付款项的日期,但未能与原告及时结清,应当承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款项并赔偿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光明应支付给原告陈志田尚欠款项人民币355,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2年1月31日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70元,合计9,295元,由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925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力佳代理审判员 郭栋佳代理审判员 祝世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傅加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