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初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黄云洲与钟伟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洲,钟伟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690号原告:黄云洲,系慈溪市横河初级中学教师。委托代理人:黄琳君,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旭强,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伟敖。委托代理人:张丽萍,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云洲诉被告钟伟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计30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