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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美花与安图县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裴壮根、李红艳、杨明、陈世库、王桂荣、刘长建、李克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花,安图县天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裴壮根,李红艳,杨明,陈士库,王桂荣,刘长建,李克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张美花,女,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明月镇。委托代理人周家全,安图县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凤芹,女,无职业,现住安图县明月镇。被告安图县天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图县明月镇。法定代表人张学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恨非,该公司职员。被告裴壮根,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明月镇。被告李红艳,女,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明月镇。被告杨明,佰山延边东北木业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安图县明月镇。被告陈士库,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图县明月镇。被告王桂荣,女,汉族,安图县医院护士,现住安图县明月镇。被告刘长建,农民,现住安图县明月镇。被告李克贵,男,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安图县明月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花诉被告安图县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裴壮根、李红艳、杨明、陈世库、王桂荣、刘长建、李克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美花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美花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美花负担。审判员  朱英姬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基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