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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宋晓丽与吕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丽,吕宗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129号原告宋晓丽。被告吕宗全。原告宋晓丽与被告吕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宋晓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宗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晓丽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1月至3月,被告由于家中缺钱买方,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6万元,承诺3个月内还款。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拒付至今。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被告吕宗全应诉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4日、同年2月24日、同年3月13日,被告吕宗全因购房需用资金,分别向原告宋晓丽借用现金人民币5000元、2000元、50000元,被告吕宗全分别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其中1月14日、2月24日的借款均未约定借款利息,3月13日的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2013年2月20日,原、被告对双方之间的借款及应付利息结算后并达成还款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吕宗全共借宋晓丽人民币60000元,约定于2013年4月20日前全部偿还,如逾期不还,自2013年2月20日起由吕宗全每月支付宋晓丽违约金2000元。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付至今,为此成诉。上述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原被告达成的还款协议书及庭审材料所认定,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宋晓丽与被告吕宗全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于2013年2月20日结算后达成还款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违约金,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中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宗全偿还原告宋晓丽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3年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吕宗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晓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隋 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