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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076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闫海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闫海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07635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大华路2号。负责人江友青,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艳,北京市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海英,女,1973年11月30日出生。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告闫海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柴杨担任审判长,法官王广存、人民陪审员陶洪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07年10月16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广发信用卡,卡号为×××。被告开卡后已发生欠款共计52466.85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能归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19242.94元及截止到2013年4月3日的利息23165.51元、滞纳金9798.40元、年费260元,并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支付自2013年4月4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广发银行信用卡。被告的申请经原告审核获得批准,并为被告办理了卡号为×××的广发银行信用卡。此后,被告开始使用该信用卡。截止到2013年4月3日被告拖欠原告欠款本金19242.94元、利息23165.51元、滞纳金9798.40元、年费260元未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客户应及时偿还因使用广发卡产生的全部债务,广发卡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若客户在还款到期日前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必须每期承担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滞纳金,滞纳金设有最低收费额。如客户透支额超过银行核准的信用额度,银行按账单周期对超额部分计收5%的超限费,超限费设有最低和最高的收费限额。客户的还款入账日以款项到达广发卡账户日为准,对于客户的还款,银行按年费、手续费(提现手续费、转账手续费)、杂费(超限费、滞纳金)、利息、透支提现款、透支消费款的次序对欠款逐一进行清算。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开卡申请书、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领卡通知、欠款明细,以及原告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信用卡是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一种银行卡。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并通过信用卡使用了银行款项即进行透支,其与原告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已明确约定银行收取客户相关费用的情形,被告在申请办理广发信用卡时也表示愿意受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束。现被告未在还款期限内偿还所使用的银行款项,且该行为已符合银行收取相关费用的标准,故原告依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及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及质证,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支持,并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闫海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一万九千二百四十二元九角四分及截至二○一三年四月三日的利息二万三千一百六十五元五角一分、滞纳金九千七百九十八元四角、年费二百六十元;二、被告闫海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拖欠款项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自二○一三年四月四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一千三百七十二元(含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闫海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柴 杨审 判 员  王广存人民陪审员  陶 洪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梦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