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仁和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仁和民初字第649号原告李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5月,原、被告相识恋爱,于2007年3月18日在攀枝花市仁和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8月9日生育一女李某某。由于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缺乏婚姻基础,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严重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架,不能和睦相处。2008年2月2日,双方争吵后,被告外出至今没有音讯。现原告起诉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某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3月18日自愿在攀枝花市仁和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8月9日生育一女李某某。2008年2月,因家庭矛盾,被告离家至今没有音讯。现原告起诉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某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户口簿、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仁和派出所出具的失踪人口登记表、由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沙沟村上龙潭村民小组、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沙沟社区村民委员会、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人民政府共同出具的证明佐证。本院认为,因家庭矛盾,被告离家至今数年没有音讯,其行为严重地伤害了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提出的与被告离婚和婚生女李某某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女李某某随原告李某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李某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益宏审 判 员 刘炳东人民陪审员 赵淑彦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玉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