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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郑长宽与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新汶矿业集团泰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长宽,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新汶矿业集团泰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2035号原告郑长宽,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玉航,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梁云峰,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郝树坤,该院人力资源部副部长。委托代理人李森,该院法律顾问。被告新汶矿业集团泰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连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钦祥,该公司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长宽与被告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新汶矿业集团泰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郑长宽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长宽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长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郑长宽负担。审 判 长  岳荣华审 判 员  王雪丽人民陪审员  赵 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武金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