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开民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夏某与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开民初字第1251号原告夏某。委托代理人孙雁飞,江苏维多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委托代理人张美凤。委托代理人尤正海,江苏海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夏某诉被告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后发现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内无法审结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维申代理审判员 唐小红人民陪审员 卢胜南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范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