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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开民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夏某与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开民初字第1251号原告夏某。委托代理人孙雁飞,江苏维多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委托代理人张美凤。委托代理人尤正海,江苏海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夏某诉被告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后发现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内无法审结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维申代理审判员  唐小红人民陪审员  卢胜南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范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