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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中法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卞广堂与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王三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广堂,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王三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拟文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人: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中法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卞广堂。被执行人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原新乡市鹏盛产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三筑。卞广堂申请执行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原新乡市鹏盛产业有限公司)、王三筑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原新乡市鹏盛产业有限公司)、王三筑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原新乡市鹏盛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乡市平原路30号金诺商厦第五层、第十层的房产及相应附属设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玉光审判员  余 洋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克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