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中法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卞广堂与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王三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广堂,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王三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拟文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人: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中法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卞广堂。被执行人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原新乡市鹏盛产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三筑。卞广堂申请执行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原新乡市鹏盛产业有限公司)、王三筑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原新乡市鹏盛产业有限公司)、王三筑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原新乡市鹏盛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乡市平原路30号金诺商厦第五层、第十层的房产及相应附属设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玉光审判员 余 洋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克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