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18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兆新与尤红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新,尤红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01878号原告张兆新,男。委托代理人马启兴,安阳县柏庄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尤红顺,男。原告张兆新与被告尤红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海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兆新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启兴和被告尤红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原告在柏庄伟业国际针织工业园被告承包的建筑工地上打工,被告陆续给原告开工资,最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30000元,被告给原告写了欠据,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未付,故诉至法院。为此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工资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尤红顺辩称,欠原告30000元工资款是事实,因大老板没有给付被告尤红顺工程款,所以没有给付原告工资,等大老板给付工程款后就给付原告,本案诉讼费不负担。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尤红顺在柏庄伟业国际工业园承包了建筑工地,原告在被告工地上打工,事后经算账被告尤红顺欠原告工资30000元。被告尤红顺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到张兆新20**年伟业工程工资款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尤红顺2012年1月20日。”事后被告尤红顺承诺到2012年2月份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未付。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后,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款30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工资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尤红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兆新工资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海静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田树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