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韩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韩某。被告宋某。原告韩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赵学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庆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