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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韩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韩某。被告宋某。原告韩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赵学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庆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