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兰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兰考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马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兰民初字第600号原告兰考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李伟胜,主任。组织机构代码:41646547-7。住所地:兰考县文明路中段**号。委托代理人郝卫东,男,1969年8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代伯亮,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马闯,男,1974年9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牛东亮,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兰考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下称兰考供销社)与被告马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考供销社委托代理人郝卫东、代伯亮、被告马闯委托代理人牛东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考供销社诉称:2005年11月1日,兰考县棉麻公司仪封棉花加工厂(下称加工厂)原承包厂长王忠爱和被告马闯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把加工厂约4.37亩土地(原硬件存放区、厨房区、原门市部,北由东仓库北山向西,南到临路围墙)租赁给被告马闯,被告随之占用租赁土地及地上房屋28间,期间,马闯拆毁了其中6间房屋。该租赁协议是原厂长王忠爱私自签订,没有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程序不合法,王忠爱也根本无权处分加工厂的土地。加工厂职工在得知部分土地被非法处分后,纷纷上访,要求收回加工厂的土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占用土地和房屋,并赔偿房屋损毁的经济损失,均被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占用的土地和房屋,并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马闯辩称,兰考供销社诉称与事实不符。被告同加工厂签订的承包协议,明确约定了承包土地的位置、面积及土地上的房屋,双方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承包金6万元,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乙方在承包土地上自主经营。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符合土地法、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系双方自愿签订。马闯同仪封棉花加工厂定土地承包协前,加工厂于2005年7月2日向兰考县棉麻公司作出书面请示,该请示于2005年7月4日经兰考县棉麻公司同意审批。马闯同加工厂签订的承包协议,并不像县社所说的系王忠爱私自同马闯签订,加工厂系一个相对独立的主体,有权处分自己财产,加工厂在处分财产对外租赁土地前,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明确批示,该租赁行为合法有效。马闯租赁的房屋大部分年久失修,部分房屋自然坍塌,属于自然现象,马闯并没有拆除任何房屋不存在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合法有效,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2日,加工厂因长期拖欠该厂工人的抵押金、集资款无力偿还,向上级主管机关兰考县棉麻公司书面请示对外承包部分土地、房屋,2005年7月4日河南省兰考县棉麻公司在书面请示上加盖公章并表示同意。2005年11月1日,加工厂原厂长王忠爱和被告马闯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加工厂将原硬件存放区、厨房区、原门市部,北由东仓库北山向西,南到临路围墙,北宽38米、南宽45米、南北长73米,约4.37亩土地租赁给被告马闯,地面附属物房屋28间归乙方使用;承包时间50年;承包金60000元,一次交清。原告兰考供销社认为该合同是原厂长王忠爱私自与被告签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加工厂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占用的土地和房屋,并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明,本案中争议土地系国有建设用地。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承包合同、请示报告、收款收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本案中加工厂与被告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以协议系原厂长私自签订、没有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程序不合法,应确协议认无效的诉请,其理由系原告内部管理机制,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占用土地、房屋、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因争议土地已由兰考县人民政府下文收回,原告对该土地已不拥有合法的使用权,故对此诉请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兰考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兰考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黄铁伟审 判 员 张令花人民陪审员 赵西雷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倪 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