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商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与周建华、徐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周建华,徐敏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52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负责人:丁月红。委托代理人:许广平、朱锦华。被告:周建华。被告:徐敏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诉被告周建华、徐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姁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