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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商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与周建华、徐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周建华,徐敏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52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负责人:丁月红。委托代理人:许广平、朱锦华。被告:周建华。被告:徐敏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诉被告周建华、徐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姁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