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固执字第(84、8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杨立国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84、85)-4号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杨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杨立国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84、85)-4号裁定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固执字第(84、85)-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执行人杨立国,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杨立国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固执字第(84、85)—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立国原妻子王翠芬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顺园小区13号楼2单元102室住宅一套。现因王翠芬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王翠芬与杨立国于2008年4月7日离婚,解除了婚姻关系,被查封的财产属王翠芬个人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翠芬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顺园小区13号楼2单元102室住宅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玉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