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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贡井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熊玫、钟俊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熊玫,钟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贡井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熊玫,女,1980年6月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钟俊伟,男,1980年10月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2)贡井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熊玫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潘虹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