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辖终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韩丽丽与杨陶勇、许健韬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陶勇,韩丽丽,许健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陶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丽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健韬。上诉人杨陶勇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16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杨陶勇上诉称,本案被告所在地在江苏省镇江市,本案应由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借条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东阳市人民法院,且东阳市为原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该约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本��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