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铁银执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邱云申请李丹知查封房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云,李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铁银执字第00533号申请执行人:邱云。被执行人:李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2)铁银民二初字第429-1号民事裁定书,2013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丹于2013年10月8日前履行义务,但至今被执行人李丹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座落于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八里北小区6幢442号(建筑面积87.97平方米;房权证号为银州区字第211202-063077-2号)房屋为被执行人李丹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丹坐落于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八里北小区6幢442号(建筑面积87.97平方米;房权证号为银州区字第211202-063077-2号)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伟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 孙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