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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与杨天晴,杨京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杨天晴,杨京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96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住所地深圳市深南大道华侨城中海深圳湾畔首层。法定代表人冯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忠喜,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李建红,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被告杨天晴,身份证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杨京灵(曾用名杨娜),身份证住所地河南省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诉被告杨天晴、杨京灵(曾用名杨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以与被告杨天晴、杨京灵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70.8元,减半收取为5485.4元,保全费4105.37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负担,多预缴的受理费5485.4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贺冬红人民陪审员  黄可佳人民陪审员  何倩燕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魏 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