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商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青岛泽升源物资有限公司与刘玉合、刘勋、魏秋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青岛泽升源物资有限公司;刘玉合;刘勋;魏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1287号原告青岛泽升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王玉福,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文川,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合,男,住胶州市。被告刘勋,男,住址同上。被告魏秋萍,女,住址同上。原告青岛泽升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玉合、刘勋、魏秋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该案争议的款项已经(2011)胶商初字第1137号案件审结完毕,调解由青岛义泰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给付义务,现原告再次就该笔欠款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符合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泽升源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盛 磊人民陪审员 邱晓晓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乐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