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执审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钟义雨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钟义雨,郑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古执审字第45号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古田县解放路143号。法定代表人蓝永世,局长。被执行人钟义雨,男,1983年9月1日出生畲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农村居民,住古田县。被执行人郑翠丽,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农村居民,住古田县。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古计生征决字[2013]第(050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钟义雨、郑翠丽于2007年4月结婚,2007年10月生育第一胎,男孩,又于2013年3月生育第二胎,男孩。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属多生育一个子女行为。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9020.8元整,并应在2013年6月30日前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古计生征决字[2013]第(050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6月13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钟义雨、郑翠丽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9月2日书面催告被执行人于十日内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古计生征决字[2013]第(050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钟义雨、郑翠丽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9月2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钟义雨、郑翠丽必须在接到本裁定书后立即自动履行古计生征决字[2013]第(050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9020.8元及滞纳金的义务。三、被执行人钟义雨、郑翠丽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 吴雅珍审判员 余新利审判员 蔡贺生二0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