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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辖终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朱建磊与浦江仟代进出口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浦江仟代进出口有限公司,朱建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浦江仟代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建磊。上诉人浦江仟代进出口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186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浦江仟代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系格式合同,合同中争议的解决方式不属于管辖约定。本案被告所在地在浦江县。请求将本案移送浦江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购销合同》第七条争议及解决方式约定,本合同的司法解释权属于义乌市人民法院。该约定应视为双方对争议的管辖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