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辖终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朱建磊与浦江仟代进出口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浦江仟代进出口有限公司,朱建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浦江仟代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建磊。上诉人浦江仟代进出口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186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浦江仟代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系格式合同,合同中争议的解决方式不属于管辖约定。本案被告所在地在浦江县。请求将本案移送浦江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购销合同》第七条争议及解决方式约定,本合同的司法解释权属于义乌市人民法院。该约定应视为双方对争议的管辖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