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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霞法民三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湛江市霞山区建设街道蓬莱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霞山区建设街道蓬莱村民委员会;李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霞法民三初字第351号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建设街道蓬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刚,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毅,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嘉丽,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雷。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建设街道蓬莱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建设街道蓬莱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王金审判员  黄 毅审判员  蔡 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奎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