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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吉中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吉中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何允人审判员 孟 浩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胜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