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广州市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植耀章、刘桂玉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植耀章,刘桂玉,植蕊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581号原告广州市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马涌直接82号怡雅苑A幢二层。法定代表人李焕金,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师,该司职员。被告植耀章,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刘桂玉,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植蕊文,女,199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植耀章、刘桂玉、植蕊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市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1000元,由原告广州市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伟雄人民陪审员 肖小琴人民陪审员 李 郁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梁怡筠陈秋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