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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26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杭州兴隆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众磊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兴隆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浙江众磊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688号原告:杭州兴隆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建国。委托代理人:袁园、周书玲。被告:浙江众磊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焕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兴隆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众磊其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兴隆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兴隆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以被告浙江众磊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付清加工款项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兴隆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727元,依法减半收取1863.50元,由原告杭州兴隆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荣文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傅刘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