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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郑利俊与庞澜、吕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利俊,庞澜,吕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963号原告:郑利俊。被告:庞澜。被告:吕朋。原告郑利俊诉被告庞澜、吕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郑利俊送达了开庭传票,传唤原告参加庭审。现原告郑利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利俊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1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816元,由原告郑利俊负担。审 判 长  傅志君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