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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四(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四(民)初字第636号原告潘某某,男,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李群,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玲,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户籍地上海市。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2000年1月11日生育一子,名潘某甲。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2005年因被告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原、被告发生矛盾。2006年1月5日,被告在未通知原告及家人的情况下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期间未与原告或儿子有任何联系,原告亦前往被告原工作单位、被告父母家寻找,并到派出所报案,均无被告消息。2012年10月30日,原告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告失踪,2013年3月6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宣告被告失踪。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准予双方离婚;2、双方婚生子潘某甲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陈某某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材料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自行相识,于1998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1月11日生育一子名潘某甲。婚后初期双方关系尚可,2006年1月5日被告从双方婚后居住的上海市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2012年,原告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告失踪,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3月6日判决宣告被告失踪。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儿子潘某甲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负责抚养和教育。上述事实,除有原告的陈述外,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为证,且经庭审审核,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上述证据依法享有质证权利,但其未到庭应诉,本院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庭审中,原告表示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需本院处理,并自愿承担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就本案实施调解。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系婚姻存续的基础。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被告自2006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且经法院宣告失踪,夫妻感情依法可认定确已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儿子潘某甲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抚养和教育,故离婚后随原告共同生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子潘某甲随原告潘某某共同生活。公告费人民币6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芸代理审判员 刘 洁人民陪审员 陆建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