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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359号原告王某,东风商用车公司物流运行部职工。被告刘某。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钟晓新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开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