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外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金玲与被执行人沈宏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玲,沈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外执字第735号申请执行人金玲,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沈宏亮,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申请执行人金玲与被执行人沈宏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日作出的(2012)外民二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玲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玲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沈宏亮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沈宏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未履行标的为2633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外执字第7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金玲如发现被执行人沈宏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冲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王文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森 搜索“”